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
许先生刚满16周岁的儿子自己预订了一辆价值10余万元的汽车。随后4S店找到许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购车贷款手续。虽孩子还未成年,但是因为心疼孩子,许先生最终还是咬牙同意以儿子的名义办理的贷款,自己掏钱支付月供。可是贷款后不久,许先生生意失败,难以支付月供,出现了多期贷款未还的情况。于是银行将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但许先生提出儿子购买汽车时只有16岁,因此购买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许先生协助4S店办理儿子购车贷款手续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儿子购买行为的追认,因此购车合同有效,故判决其偿付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4S店联系许先生的行为就是一种“催告”,而许先生同意支付车款正是“追认”的表现。因此,作为家长,当孩子出现一些大额消费行为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7条对孩子的行为不予追认,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